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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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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3-01-03 实施时间:1993-01-03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部门
  《关于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3]2号 1993年1月3日)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外交部、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机电出口办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8]9号)即行废止。

  关于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方便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保证市场开拓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机电产品出口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相应负责机构(以下简称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选择一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和其他出口较多的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作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出口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一定数量的出国推销服务人员报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由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主管厅、局审核后,统一汇总报本部门或本地区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批。此项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
  为简化上述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审查手续,企业厂长或公司总经理出国,由其上一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其他人员出国由本企业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后直接报有出国人员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上述两项批件办妥后,即可向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申办护照。
  经批准的出国推销服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需要赴港澳地区进行推销服务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出口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三名以内的推销服务人员报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由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主管厅、局审核,并按规定对赴港澳人员进行审查后,由本部门或本地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此项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境有效。该项派出不受年度临时赴港澳指标的限制。
  经批准的赴港澳人员如需个别调整,可由本部门或本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四、未列为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其他生产、设计或施工单位,可凭与外贸企业签订的推销服务协议,向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视同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其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的推销服务人员在出国(赴港澳)时,企业可凭外商邀请函电直接向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主管厅、局。外事部门凭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通知和外商邀请函电,为有关推销服务人员申办签证或出具出境证明。
  六、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用汇,按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92)财外字第9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外交部、财政部、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落实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国机出[1990]53号)即行废止。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外交部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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