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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前律师服务风险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前律师服务风险收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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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广东省司法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6-05-29 实施时间:2006-05-29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前律师服务风险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司办[2006]124号)


清远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予以确认的请示》已收悉。经与省物价局商议研究,答复如下:

  我省自2003年8月15日起对律师风险收费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因此,在此之前有关当事人签订的律师收费协议中涉及风险收费的,如果收费协议中未注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出台收费管理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条款的,应以协议的内容为准,当事人对收费协议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特此函复。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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