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2016年5月10日连云港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基层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条件要求选取确定,参与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组织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意见征询等工作。
第四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忠于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法治建设基础较好,能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四)开展立法联系相关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特点,在全市设立若干立法联系点(名单附后),工作期限原则上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立法工作需要调整、增补立法联系点。
第六条 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工作;
(四)及时收集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对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开展调研、评估,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六)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其他立法工作。
第七条 立法联系点工作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本联系点工作制度;
(二)创新工作方法,拓宽联系渠道,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及时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确定一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立法联系工作;
(四)建立长效立法联系机制,与相关单位建成固定的联系网络,吸收有一定法律基础、实践经验丰富、热心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共同参与立法联系点工作;
(五)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承办的各项立法联系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收集整理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立法联系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并通过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法规案说明等予以反映。
第九条 立法联系点收到法律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等相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研工作,认真收集梳理意见建议,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反馈意见、上报调研情况等。
第十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学习、研究,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实用性,引导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提出有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参与水平。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支持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一)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
(二)定期听取立法联系点对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三)组织各立法联系点交流工作经验,邀请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与立法调研、工作考察、业务培训等活动,提升立法联系点履职能力;
(四)每年对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成绩评估,对成绩突出的联系点及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可视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联系点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为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名单
| 序号 | 联系点 | 所在县区 | 类别 |
| 1 | 石梁河镇 | 东海县 | 乡镇 |
| 2 | 伊山镇 | 灌云县 | 乡镇 |
| 3 | 新安镇 | 灌南县 | 乡镇 |
| 4 | 柘汪镇 | 赣榆区 | 乡镇 |
| 5 | 新南街道 | 海州区 | 街道 |
| 6 | 连岛街道 | 连云区 | 街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