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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
颁发单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4-06-18
执行时间:2004-07-01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规定本规定作如下修改:1、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删...
颁发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3-12-22
执行时间:2004-01-22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
颁发单位: 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时间:2003-12-22
执行时间:2004-01-01
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
颁发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3-09-18
执行时间:2009-11-01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向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
颁发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时间:2003-01-17
执行时间:2003-04-01
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颁发单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时间:2003-01-17
执行时间:2003-04-01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2-12-18
执行时间:2003-02-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
颁发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2-10-01
执行时间:2002-12-01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4]48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土地资源、...
颁发单位: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2002-06-19
执行时间:2002-06-19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
颁发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2-05-12
执行时间:20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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