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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某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安排至B市H区某餐厅担任厨师。后因公司与餐厅终止合作,公司以岗位撤销为由将A调入H省C县工作,A不同意调岗,也未到新岗位上班。该服务公司即以A旷工为由与A解除劳动合同。A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公司未与A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径行将A调至H省,导致A的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调岗行为欠妥。A未上班原因在于双方就调岗事项产生争议,不属于无故旷工,在此情形下,服务公司直接以旷工为由与A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