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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产一方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的权利

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产一方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的权利

张扬智
张扬智 - 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
厦门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曾在银行系统工作过十三年,获得会计师、经济师资格,曾担任多家金融行业民营公司的副总经理,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民商事领域、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工作,是多家金融企业及生产制造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侵权损害、婚姻家庭等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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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共有人关于共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2.根据《离婚协议书》,夫妻一方即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债的关系,夫妻一方据此针对该房产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从权利内容看,夫妻一方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相对于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普通债权请求权而言针对性更加强烈,所以,应认定夫妻一方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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