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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张扬智
张扬智 - 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
厦门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曾在银行系统工作过十三年,获得会计师、经济师资格,曾担任多家金融行业民营公司的副总经理,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民商事领域、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工作,是多家金融企业及生产制造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侵权损害、婚姻家庭等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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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要求:

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文由入驻听律平台律师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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