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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不是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不是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

张扬智
张扬智 - 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
厦门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曾在银行系统工作过十三年,获得会计师、经济师资格,曾担任多家金融行业民营公司的副总经理,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民商事领域、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工作,是多家金融企业及生产制造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侵权损害、婚姻家庭等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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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权源从本质上属于债权,只是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具有优先性而已,因此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也不应作为当事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可以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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