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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牡

《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修改。

私人律师,常年顾问
修改如下: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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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李国帅

收据

常年顾问
******有限公司:本人收到贵司在*年*月*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本人如下账户支付的人民币******万元(收款时间及收款金额以银行实际到账为准)。户 名: ******有限公司开户行:******支行账 号:******该笔款项是贵司向本人偿还******年******月******日本人与贵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字******号)中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有限公司收到贵司支付的******万元时,视为本人收到贵司的全部还款本息。本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因该笔借款向贵司或相关担保人主张任何权利。************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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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张牡

《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修改。

私人律师,常年顾问
修改如下: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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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李国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含以下八种模式: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1月底,本市、广东省、浙江省、河北省、安徽省、新疆省、山东省、南京市等多地市场监管局相继公布了多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部分药店还存在将口罩和其他物品同时搭配销售、变相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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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李来同
摘录来源:----最高院民事审判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8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与探索》作者:肖 峰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严慧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徐宽宝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四、工期等的认定处理规则(一)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规则及建议开工日期的认定对认定承包人是否存在提前竣工并奖励、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并承担违约责任起到关键作用。第五条三款分别对三种情形下开工日期的认定作出规定,分别是:有开工通知载明开工日期的;虽未发开工通知,但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施工的;未发开工通知,也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解释(一)》颁布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逐渐形成以开工令(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的较为统一的认识,如安徽高院建设工程审判指导意见(二)第三条就规定,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开工通知载明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开工日期?我们认为,在无开工通知载明开工日期时,通常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在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时,因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实际上表明发包人改变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可得主张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这里面的区别在于发包人及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有期待利益,由此可能会产生或导致一方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这在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时表现得并不明显,在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时,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已经准备好人员、器械进场施工,但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可得主张人工、机械等的损失(须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般是迟于约定的施工节点)进场施工的,发包人可得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不过,此时承包人可得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实际已变更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作为抗辩理由。(二)关于工期顺延的规则及建议《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程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的效力,因工期顺延等事由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有约定的自应尊重合同约定。但考虑到建筑市场发包人与承包人虽在法律面前为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但实际上发包人(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的地位总体上处于优势情形,对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起工期顺延不予理睬或拒绝确认等的情形,该款将是否存在工期顺延情形及事由是否正当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法院,体现了对交易弱势一方的关照及合理平衡双方利益的考虑。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对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的,属于发包人对自己利益考量后处理方式,自应予以尊重。哪些情形属于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我们认为:一是部分法定情形,比如发包人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在施工过程中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停工日期应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粤高法〔2017〕151号第19条);二是部分客观情况,如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水电供应不足、材料堆积等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如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期可相应顺延;三是不可抗力,自应予以顺延。但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违法施工等导致停工的,不得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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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张伟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可向以下单位组织或个人自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2)其所在单位。(3)城乡基层组织。(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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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张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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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刘伟伟
劳动者出现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好催告和证据的收集工作,及时行使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权,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主要措施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用人单位要及时催告,安排新员工在一个内签署书面的合同。对于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最好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续签合同。2、用人单位在出现员工拒绝签署合同的情况时候,可通过谈话录音、短信、邮箱等方式取证证明拒签的事实,并在用工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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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郭新宇
新闻回放近期,天元区颐景园小区多位居民拨打本报热线28829110反映,该小区最近在搞停车收费管理,按道理,此举可以规范小区停车管理,但个别司机不愿意缴纳停车费,故意将车堵在大门口。由于进出不畅,有的居民担心上班迟到,最终放弃驾车出行。【居民声音】停车收费实施后 小区停车乱象改善不少颐景园小区1栋的张先生介绍,由于小区的车辆太多且车位不够,一些未购买车位的业主不时将车停在消防通道上,存在隐患。“前两年,小区一户居民家发生火灾,由于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车被堵几分钟后才赶到现场,还好那户居民及时逃生,否则后果不堪设想。”5栋的黄女士说,小区的老人和儿童比较多,由于小区以前停车不收费,一些周边小区的业主不时将车停在露天通道上,她孙子有一次差点被外来车辆撞到,存在安全隐患。“小区实施停车收费后,外来车辆很少进入小区长期停放,车辆占据消防通道的现象也好转不少,我非常支持。”针对小区大门被车辆堵的问题,几名接受采访的业主纷纷表示,个别司机的不理智行为对其他业主的出行造成了很大影响,希望这些司机不要再犯。【物管、业委会回复】小区车辆无序停放存隐患 大部分业主支持车辆管理高科物业公司一名负责人介绍,小区大约有1300辆车,共有1089个车位(基本为停车场车位),其中902个为已购私家车位。“以往,一些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占用私家车位,增加了邻里纠纷,而一些业主车辆和外来车辆违停在消防通道和交通通道,存在安全隐患。”颐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名成员说,今年3月,他们为此召开业主大会,邀请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指导、参与,投票通过了《颐景园车辆管理方案》,业主大会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高科物业公司和高科房产公司联合实施方案。“之后,我们对管理方案进行公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全程参与智慧停车系统、出入口设置、设备采购招标、车辆管理细则制定等工作,真正做到了程序公开合法合规。”该业委会成员说,5月1日至试运行前,物业人员在停车场出入口及显要位置张贴“车辆管理规定”“收费价格公示”等,确保所有业主的合法知情权。上述负责人介绍,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为已购有停车位的服务费为30元/月;临时停车2个小时内免费,2至5小时收5元每次,5至8小时收10元,超过8小时收15元。“我们严格执行《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小区的收费标准在河西住宅片区属于较低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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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李国帅

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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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本人收到贵司在*年*月*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本人如下账户支付的人民币******万元(收款时间及收款金额以银行实际到账为准)。户 名: ******有限公司开户行:******支行账 号:******该笔款项是贵司向本人偿还******年******月******日本人与贵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字******号)中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有限公司收到贵司支付的******万元时,视为本人收到贵司的全部还款本息。本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因该笔借款向贵司或相关担保人主张任何权利。************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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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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