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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森轩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甘肃平凉交通事故律师」

私人律师,文书代理,交通事故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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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胡森轩
(1)亲属关系证明  受害人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时,需出具与受害人的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户口本。若户口信息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赔偿权利人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一份亲属关系证明。只有具有这张亲属关系证明,赔偿权利人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死亡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证明  住所地一般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证明。经常居住地需要提供居住证,没有居住证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证明,没有派出所证明的,提供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社保和收入证明等。  2、农村户口的死亡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需提供以下证据:  (1)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的凭证;  (3)出租人证明;  (4)居委会的证明;  (5)辖区派出所证明;  (6)暂住证或居住证;  (7)房地产证;  (8)其他与居住一年以上有关的证据。  3、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居住的城镇有稳定收入的证据:  (1)劳动合同;  (2)工资表或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3)社保证明;  (4)纳税凭证;  (5)其他与稳定收入有关的证据。  上述证据有效期均需为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或一年以上。  4、有的地区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仍没有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起诉前应详细了解当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以上就是胡森轩律师整理的死亡赔偿金索赔相关内容,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就不会感到茫然无措,法律是我们最好的依靠。若仍有什么法律问题或疑问,建议在主页发起付费咨询,由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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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胡森轩
如果因为打架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轻微伤的,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可能会被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打架轻微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人多年执业经验来看,打架轻微伤的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铺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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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胡森轩

离婚时如何查询对方财产明细?

私人律师,婚姻家庭,文书代理
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时候,一般来说就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这个时候更多的夫妻是去思考怎样才能获得更多的离婚财产。如果觉得一方没有完全将财产拿出来,那么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是要怎么查对方账户的资产情况呢?  一、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取证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  (1)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  (2)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收集途径:  (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  (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  (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  (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二、工资报酬查询取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一个衡量标准。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去调查,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时,能够得到对方的工资收人证明,但对于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会要求法院调取。所以,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人情况时,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取。有的时候,对方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了几个不同的单位,则需要到这些单位一一调取。  三、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查询取证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  (1)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  (2)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  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在离婚过程当中,肯定首先需要清楚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些情况下,其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拥有状况并不是特别的清楚,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不能够亲自到银行调取的话建议找律师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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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刘炜
民间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紧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乙方(贷款人/出借人):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某年某月某日以方式(现金或是银行转账或是其他方式,有账号的附上转账账户账号)支付给甲方。甲方此次借款是为了(填上甲方借款目的)二、借款利息:三、借款期限:四、还款日期和方式:最好是某年某月某日连本带息一起还五、违约责任:例如:如未到期还清本息,甲方愿按照月息X%支付违约金。六、本合同自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乙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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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王庆杰
据《红星新闻》报道:山东一中学生张志超因涉嫌强奸杀人罪于2006年3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案发时张志超尚未年满16岁。时隔六年后,2011年在母亲马玉萍的一次探视中张志超突然开口喊冤。请求母亲为其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诉。红星新闻报道称:在2005年1月10日早晨,山东沭县第二中学的一名女生在校园突然失踪,案发一个月后,在本校男生厕所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经公安机关侦查,系强奸杀人,认定本校高一学生张志超为犯罪嫌疑人。儿子向母亲喊冤称,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于是母亲开始了漫长的申冤之路。辩护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事实疑点重重。例如,被告人供述的衣服颜色与实际被害人衣服颜色不不符。另外,公安机关也没有对现场中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作案时间、地点均存疑、被告人口供矛盾、有利证据被隐匿,案件事实缺少关键证据。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再审裁定。再审决定后,本案经过前后6次延期审理,2019年12月5日终于在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庭审中再审出庭检察员提出疑罪从无的出庭意见。法庭决定将于2020年1月13日对该案再审判决结果进行公开宣判。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充分保障了人权。是尊重人权主义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既强调保护社会法益,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又注重对人权的保障,有效的限制国家司法权。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包括立法、司法审判、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都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落实,才更好的限制了国家刑罚权,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使无罪之人不被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和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之规定,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是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依法是需要排除的,在审判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彰显。“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意即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应到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疑罪从无。张志超强奸杀人案案再审中,检察机关提出了“疑罪从无”的出庭意见,显然该案事实存在很多疑点,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理应对被告人张超作出无罪判决。再审一旦宣告其无罪,张志超可以申请刑事赔偿。结语,张志超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入狱关押长达15年,从当年一个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今业已长大。期待再审宣判其无罪,沉冤得雪。还他自由,母子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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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王庆杰
近日,腾讯网每日人物爆料了一篇标题为《医院诊断20天高烧不退,竟是体温计坏了!卫健局:可能是单个体温计问题》的文章,报道称:家住浙江的江先生3岁的儿子途途之前检查发现肺部病毒感染,在上海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好转后,于2019年12月8日转入浙江明州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自12月8日上午医院测量体温时,孩子有发烧症状。一直持续到12月27日,长达20天之久,孩子持续高烧不退。期间,医院使用了抗生素等药品进行治疗,江先生也因此支付了医疗费五万余元。直到12月27日江先生另外选购了一支体温计进行测量,发现孩子体温正常。孩子这20天高烧不退,源于先前那支体温计是坏的,体温计失灵所致。报道还称:江先生使用的坏体温计是按照浙江明州康复医院的规定在该院购买的,因而医患之间就此事发生了争执。有关人员做出的解释是:“同批体温计三证齐全,目前实际使用未发现问题,“可能只是单个体温计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据该报道称,2020年 1月8日下午,每日人物记者从当地卫健局采访中了解到:“事发后该局介入调查,目前正在协商家属与医院之间的赔偿。”笔者读了这篇报道,疑惑颇多,对所曝料事件的真实性存在很多疑问。此新闻媒体是否对事件进行了查证,不得而知。不过,按照生活常理,一般的医院是绝对不会以病人家属自行测量的体温作为诊疗依据的,不要说文中提到的具有相当规模的康复医院,即便是一个小医疗诊所也会遵守诊疗规范,对病人的各项指标要进行必要的检测,才可以对症治疗。且报道中称,治疗周期长达20多天,因此花费了医疗费五万余元,这也不大合乎常理。对病人的康复治疗不可能仅仅依靠体温一项指标进行诊治,是需要做各种检测、化验,进行综合诊治的,怎么会因为一个体温计损坏就出现误诊20多天可能,最终还引发了医患纠纷。显然,这个报道在事件的客观真实性方面有待进一步核实。目前,网络信息满天飞,真伪难辨。有的媒体为博人眼球,故意制造、传播虚假新闻,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网民的利益,同时也往往存在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所传播虚假信息内容有关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情节严重的还涉嫌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果所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内容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所列内容,也不属于恐怖信息的,而是普通虚假信息。根据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具体内容,会涉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平台明知而不予制止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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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张牡

工伤保险基金

私人律师,文书代理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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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张牡

工伤保险条例2

私人律师,文书代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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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张牡

工伤保险条

私人律师,文书代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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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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