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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本领
这种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充分表明,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此种融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具体融资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进行两层审查。第一,应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还应审查是否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 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若 上述两个条文中的情形均不存在,则合同有效, 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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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师本领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审判实践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及时办理赠与手续,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并未说明他(她)是行使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两种撤销权是有区别的,请问在办案中应如何把握?答: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人民法院均应搞清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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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师本领
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二是肯定说,认为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是认为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可独立于合同剩余条款之外的合意,该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虽然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其所体现出的违约金条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的法理,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因此,总体而言,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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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师本领
如果你的配偶、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有下面3种情况,在政审这一环节将不会通过。1、参与过民族宗教、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且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情况的。2、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情况的。3、有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是其他非法组织成员情况的。《公务员法》规定中,不得录用的几种情况主要还是针对考生个人,如果你报考的是普通的公务员岗位,且直系亲属的服刑期已经结束了,是不太会影响考生政审的。要注意的是,有些特殊岗位会注明其他报考条件,有拿不准的一定要提前咨询招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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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9
师本领
这个问题在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被问到,即虽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对不动产实施了占有,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对于善意取得所需满足的条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因《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而房屋属于不动产,你善意取得某人的房屋需满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之条件。因此, 虽然受让某人的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占有了该房屋,但是由于所受让的该房屋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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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9
师本领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即: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借车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提醒,机动车车主应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及时购买相应保险,如确需出借,应严格保证车辆相关保险交纳齐全,避免在车辆出现事故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除此之外,车主还应严格审查驾车人的驾驶资质以及驾车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切记不能将车辆出借给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否则,车主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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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1
师本领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 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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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1
师本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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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1
杨锐洲
【前言】在日常生活我们时常可以通过网络接触某款app或付费平台,部分商家在其提供的充值链接中往往显示最低充值金额,此类条款法律效力如何?苏州小伙因不满知网最低充值金额,一纸诉状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最低充值限制并返还其账户内余额,我们不妨看下法院如何决断。【基本案情】【原告】2018年5月25日,原告刘某在被告运营的中国知网下载名为《中药》的文献时,网页提示需付费7元,原告点击“购买”按钮后,弹出充值页面,原告随后进入中国知网“充值中心”。充值中心提供了支付宝、微信、银联在线等不同的充值方式,但均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限制,即个人用户最低充值限额为50元。原告为下载7元的文献被迫充值50元。购买该文献后,原告就账户余额退还问题与客服沟通,但客服以退款需要手续费,退款程序复杂、周期长为由,未给原告办理退款。中国知网在其网页“答读者问”一栏第19条写道:“充值的金额不能退回,购买充值的金额没有时间限制,用完为止。”明文规定不能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最低充值额限制及充值金额不能退还的规定是格式条款,限制了原告的权利,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应属无效。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被告通过最低充值金额限制,拒绝向原告提供其商品的行为,是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进行强制交易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权利。【被告】1、个人用户充值的余额可以退回,客服人员的答复是表示可以退回,只是向原告说明退回的程序复杂,还会扣除手续费,建议原告继续使用。原告称与客服多次沟通不属实,事实上我方得知原告起诉后多次主动联系原告,试图解决此事,但均被原告拒绝。我方已经将原告账户余额41元退至原告的付款账户。2、网站首页帮助中心第19条是以问答形式表述,且位置不显眼,不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条款。我方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按照该问答的规定操作,而是可以退回充值余额。我方已经于2018年11月26日将该条问答删除。3、最低充值额限制是一种商业惯例,被告在其运营的中国知网网站和手机知网中提供了多种充值方式,如支付宝、微信、银联在线、会员卡等,有的充值方式最低限额系10元。银行电汇、邮局汇款及在书刊超市里订阅期刊可以对任意金额进行结算,均没有最低金额限制。不同充值方式所设定的最低限额和阶梯充值金额是出于为用户使用效率考虑,这样可以大幅减少每篇文章的付费操作次数,毕竟多数用户会重复下载或阅读文献,该方式执行多年来也得到用户认可。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小额付费的用户需求,我方即将增加0.5元短信充值的支付方式选项,每篇文献每页的费用为0.5元,最低充值0.5元的规定已相当于取消了最低充值金额限制。此外,被告也在研发单篇付费系统,目前正在测试。(PS:不得不说,大企业遇到纠纷时也会怕,主动认怂)【法院观点】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同方知网公司在中国知网上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导致消费者为购买价格仅为几元的文献需最低充值10元至50元。虽然账户余额可以退还,但同方知网称退还需扣除手续费,故该网站对于最低充值额的设定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收取退款手续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故该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虽然本案的最低充值金额较低,大多数消费者尚可忍受,也未提出异议,但该做法的负面示范效应仍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指引,商家应在充值时允许消费者对于充值金额进行自定义。对于刘某要求同方知网公司退款的请求,因同方知网公司已经退款,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予以驳回。【法院判决】[1]一、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充值中心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无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观点】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还会额外增加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因此,该最低充值金额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2、经营者应在充值时允许消费者对于充值金额进行自定义;3、收取退款手续费属于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笔者】沪上一枚小律师【律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副楼801室【联系方式】18817318280(可通过手机号码添加个人微信)【PS】如需个性化建议或指导,可以付费咨询或预约后至律所当面洽谈。参考^判决书网址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e7f1a649038b910448bb77e29bf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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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杨锐洲
【前言】公有房屋动迁时,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然而在实务中,共同居住人应如何认定?我们不妨通过下文一则简单的案例加以了解。【基本案情】【原告陈某】:被告韩某系原告的外祖母,系上海市黄浦区西林横路XXX弄XXX号(居住面积15.2平方米,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原、被告的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2015年2月,被告韩某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82,551.5元。后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安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上海市黄浦区西林横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555,369元。【被告韩某、张某、顾某、陆某】:1996年10月22日,原告在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弄XXX号公房动迁中获得上海市剑河路XXX弄XXX号XXX室安置房屋。后原告居住剑河路房屋。1998年4月23日,原告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2014年7月11日,原告购买剑河路房屋产权。系争房屋征收按照房屋面积安置,并非按照人头安置。原告系空挂户口,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一、被告韩某系被告张某的母亲。被告张某系被告顾某的母亲。被告顾某系被告陆某的母亲。原告系被告韩某的外孙女、被告张某的外甥女。(原被告四人关系介绍)二、上海市黄浦区西林横路XXX弄XXX号系公有房屋,居住面积15.2平方米,承租人为被告韩某。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原、被告五人的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征收时,原告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原告为空挂户口,未实际居住)三、2015年2月23日,被告张某作为被告韩某的代理人,与征收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定征收房屋座落于上海市黄浦区西林横路XXX弄XXX号,房屋性质为公房,用途为居住,公房租赁凭证上记载居住面积15.2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23.41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714元,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698元,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房屋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0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1,332,476.19元(包括评估价格765,460.18元×0.8、价格补贴229,638元、套型面积补贴490,470元),被征收人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11,705元,搬迁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建筑面积补贴150,000元、临时安置费6,000元、速签奖励费130,000元、无搭建补贴10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500,000元、签约比例奖50,000元、实物奖励10,000元、签约奖励费150,000元、搬迁奖励费80,000元、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39,369.50元、特殊困难补贴20,000元。系争房屋征收安置总款共计2,582,551.5元,已由被告张某实际领取。(动迁征收安置款项情况)四、1996年10月,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弄XXX号房屋动迁,安置原告及其父亲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系公房,建筑面积114.83平方米)。1998年4月23日,原告户籍从剑河路房屋迁入系争房屋。1999年11月2日,原告户籍迁回剑河路房屋。2000年,原告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剑河路房屋使用权归原告父亲。2000年4月18日,原告户籍再次从剑河路房屋迁入系争房屋。2014年7月,剑河路房屋由公房转为房改售房,产权人登记为原告一人。(原告曾享受过他处福利分房)【法院观点】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住房包括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系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弄XXX号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员,系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原始配房人员,后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该剑河路房屋产权,应认定原告享受了他处福利性质房屋,故原告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无权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起诉。【律师观点】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2.共同居住人,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缺一不可:①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注:户口情况需在册,此为首要条件②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i.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ii.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PS:不是应当)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③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注:他处住房包括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意味着其限定于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笔者】沪上一枚小律师【律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副楼801室【联系方式】18817318280(可通过手机号码添加个人微信)【PS】如需个性化建议或指导,可以付费咨询或预约后至律所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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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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