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知识产权的需要;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经济利益;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保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引用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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