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2、已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可要求合并后的公司予以清偿,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
3、如果债权人同意,对已到期的债权也可仅提供担保,如债务人同意,对未到期的债权也可提前清偿,但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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