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赠与公证费为房管局评估价的2%,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件80元。法律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
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公证法》第四十六条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引用法规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契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公证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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