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注销需要登报进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经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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