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法第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引用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 第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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