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划分交通事故双方责任应当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为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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