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遮挡号牌处罚由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次性记12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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