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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办理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十一条
二、仲裁委员会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与资质
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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