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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会具备条件仲裁员会设立程序仲裁员

仲裁员会具备条件仲裁员会设立程序仲裁员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010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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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仲裁员会具备条件仲裁员会设立程序仲裁员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办理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十一条

二、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仲裁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仲裁”,作为与诉讼并存的争议解决方式,因其一裁终局、程序简便,保密性高,当事人自主性强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在商事争议解决中,仲裁所占的比例迅速增加。那么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仲裁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三、仲裁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关于“仲裁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解答如下(一)仲裁裁决执行的意义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应自觉予以履行。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协商一致将纠纷提交仲裁,都会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是法院对仲裁制度予以支持的最终和最重要的表现,它构成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仲裁裁决在仲裁制度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执行仲裁裁决是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保证。仲裁裁决的作出只是为权利人提供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因为仲裁裁决被赋予法律上的强制力,可以迫使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仲裁裁决只有真正得到执行后,权利人才能由此实现自己的权利。其次,执行仲裁裁决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终保证。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时,如果法律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裁决书无疑只是一纸空文。只有规定执行程序,才能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才能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没有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的职权。

2.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仲裁当事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应遵守法定期限,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法定期限再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此期限是可变期限,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有关规定。此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如何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即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三)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1.申请执行义务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当事人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2.执行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再不履行义务的,则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权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有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行为。

3、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规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即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当被申请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执行人破产还债。

4、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一)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不予执行的理由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我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3.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4.法定理由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5.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四、当事人选择仲裁后,在合同中怎样约定仲裁条款

在我国的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中,仲裁与诉讼属于并行的两大纠纷解决途径。仲裁在理论上具有的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收费低廉、程序简便等特点,虽然实践中仲裁的上述特点发挥得并不尽如人意,但仍吸引诸多当事人选择了仲裁。那么当事人选择仲裁后,在合同中怎样约定仲裁条款?

五、聘任仲裁员条件的审查是怎样的

1、符合上述仲裁员条件的中国籍或港澳及外籍人士,本人愿意被聘任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应填写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拟聘任仲裁员登记表》,并由一至两名专家或教授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必要时应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少数国内或国际仲裁界知名人士不必由他人推荐;

2、仲裁委员会收到《拟聘任仲裁员登记表》后,由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条件予以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相应的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聘任并报中国国际商会备案,由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发给聘书或聘任通知书,并在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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