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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当事人不同。前者可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由债务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
2、管辖法院不同。前者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后者由民事法院即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异议目的不同。前者是对执行程序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后者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
4、异议原因不同。前者在于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方法不服、执行程序违法等事由;后者在于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或就特定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
5、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原则上不经言词辩论,以裁定形式作出;后者为正常民事审判程序,经过言词辩论程序以判决形式作出。前者为非诉程序(程序救济),后者为诉讼程序(实体程序)。
6、异议程序不同。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起诉。
二、执行异议之诉可以不执行吗
以下就是执行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回答。一、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民诉法规定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
三、执行异议之诉是中止执行吗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综合这两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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