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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可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购房人可提出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9、延迟办理产权证构成违约,应予以赔偿。
二、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购房合同效力如何判断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九)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十)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综合上述,希望你对于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有掌握,望采纳。
引用法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表现在公有房的买卖为最多。某些单位的负责人和买受人串通,以低价出卖国有或者集体的房屋,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
二、规避法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出于逃避债务的需要,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和所谓的买受人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三、一方胁迫另一方强买强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四、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无过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简单说是一方或双方的主观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合同的当事人对农村的集体土地属于禁止性流转的不动产的法律规定不了解造成的。
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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