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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学校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该如何分配侵权责任?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民办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分配侵权责任?
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也不能绝对避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些侵害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监护人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确实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能视情适当减轻他们的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雇员人身损害学校承担责任是不对的。
雇员人身损害,由学校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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