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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美容纠纷可以找哪些部门,有哪些相关规定。
发生医美纠纷时可以找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如果纠纷无法就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会纠纷的性质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医疗事故专业委员会鉴定,出具的鉴定是有法律效应的。即使诉诸法庭,也要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一旦鉴定出来,法院就会依法公正判决。而通过私下交易进行了结的途径,会遗留后患。
二、健康权纠纷需要请律师吗反诉状
健康权纠纷反诉状和其他民事反诉状是一样的。1、当事人基本情况。先写反诉人的基本情况,在“反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反诉人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再写被反诉人的基本情况,同样用括号注明被反诉人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
2、反诉请求。写明请求抵消、排斥或吞并本诉标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如“请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即本诉原告)偿还拖欠反诉人房租600元,以抵消反诉人欠其债款的相应数额”。
3.事实与理由。这是反诉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也是整个反诉状的核心。在这一部分里,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充分阐述反诉主张的正确性和抵销、排斥和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所以,这部分写得好坏,对反诉的胜败有很大的关系。反诉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为依据。如果反诉人在反诉状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在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上毫无联系,反诉便不能成立。反诉的事实一般以分项书写为宜。最常见的写法,一般是先摆事实后写理由;或者夹叙夹议,结合叙事阐明理由。不管采取哪种写法,都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叙述事实时,要抓住关键。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划分等关键性情节,应尽可能地阐述清楚,能够使人一看便知双方争执的焦点所在和事实真相,不要在枝节上纠缠不休。
2、在叙述事实的同时,应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说明自己所叙述的事实的真实性,证明所叙事实是确凿无疑的,有根有据的。
3、应紧紧围绕反诉请求摆事实、讲道理,论证反诉请求的正确性、合法性。
4、论证要合乎逻辑,讲究语言文明,以理服人,切忌强词夺理。反诉理由主要是依据民事权益争执的事实和证据,概括地分析其纠纷的性质、危害、及责任,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上述请求事项的合理性。理由部分,基本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层是事实理由,一层是法律理由。
4.证据方面。证据是证明所诉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如果所诉的案件没有证据,是经不起人民法院审查和对方当事人辩驳的。只有列举出足以证实事实真实的可靠的有关证据,才能达到诉讼的预期效果。在反诉状中,应当列述的证据,有三项:一是陈述应提交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二是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三是证人的证言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证据的写法。民事反诉状的证据不单列,一般是随写事实随列证据。对于能够证实某个重要事实的有关证据,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在谈到这个事实的时候用括号加以注明。(三)尾部。
1.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分二行写“此致”、“法院”。
2.右下方由反诉人签名盖章,同时写明具状的时间。
3.附项。写明下列事项:
1、本反诉状副本份;
2、物证的名称及件数;
3、书证的名称及件数;
4、证人的姓名及住所。
三、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有哪些?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
1、法人登记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2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3、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6、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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