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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咨询建设

公共法律咨询建设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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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共法律咨询建设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是什么?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是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二是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评价机制。
四是加大保障力度,推进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科技保障。
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督查指导,注重宣传引导。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哪些?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是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二是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评价机制。
四是加大保障力度,推进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科技保障。
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督查指导,注重宣传引导。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第二条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第六条

引用法规
[1]《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第二条
[1]《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第六条

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是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二是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评价机制。
四是加大保障力度,推进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科技保障。
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督查指导,注重宣传引导。

四、分公司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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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五、公司设立纠纷一般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设立中的公司,如同胎儿一样,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形态,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在此阶段必然要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如需要为公司筹建租房、购进办公用品、雇佣工人等等,而此时拟设立的公司尚未成立,如果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名义进行了上述活动必然构成没有被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导致行为无效,从而引发纠纷等等。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或者在公司成型之前的阶段发生的相关纠纷都可归为设立中公司纠纷。
第二、出资纠纷这是公司设立阶段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一个公司能否有效设立,以及公司设立之后能否良好运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在设立阶段有没有充足、有效的营养来源。如果出资人出资存在问题,必然导致拟设立公司先天不足,甚至夭折。
第三、公司设立不能纠纷并不是每一个公司设立方案都能最终得到实现,公司设立常常因为各种客观不能的原因归于失败,例如拟从事的业务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但未能募集股份等等。但此时,公司发起人可能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的后果处理以及由此带来的纠纷都属于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第四、公司成立无效纠纷公司成立无效是指已获准登记的公司由于其设立时不可补正的瑕疵,在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其自始不成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成立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如果公司设立时没有达到上述条件,即使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蒙混过关,取得了经营执照,公司成立也是有法律上的瑕疵的。比如某一乡党委书记利用受贿得来的赃款与其另外一个亲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公司,而且工商机关迫于压力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公司也实际从事了营业活动。但是该公司本身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法律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而且党政机关干部不能与他人合办公司(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8月29日《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但是此时公司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实际进行了经营活动,由此往往会引发纠纷,这种纠纷就是典型的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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