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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用工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不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二、用工单位是否可以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分析
用工单位不可以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工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无关或者在劳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派遣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用工单位可以进行抗辩。
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四、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行?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
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有的企业在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
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给劳务派遣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上述问题。
这里所说的所属单位为
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
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临时变更用工单位吗
可以。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临时变更,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需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同时,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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