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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二、大学生是否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大学生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三、校园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意第二种意见,邓某甲的死亡因由其家长邓某乙及李某承担主要责任,中心小学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一、翼校通作为一种现代电子产品,具有查询学生出入校记录,作业信息,成绩信息,班级公告等信息及家校交流的功能。翼校通的短信是发给学生家长的,因此学生家长对学生是否携带翼校通上下学有监督义务,邓某甲在事发前经常中午放学不带翼校通回家,邓某乙及李某明知这一情况,听之任之,本身存有过错。二、邓某甲未携带翼校通出校门与邓某乙及李某能否及时接到孩子不存在必然联系,作为家长,对于孩子放学时间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应在放学之前及时到学校接送孩子,因此,对于未能及时孩子的责任主要是在于邓某乙及李某。邓某甲的死亡是由于其去河边戏水时溺水,因此,最主要的责任仍应该由邓某甲承担,由于邓某甲是属于未成年人,因此,责任应归属于其监护人,邓某乙及李某。三、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予无关人员。该中心小学在没有家长来接送邓某家的情况下让邓某甲独自离校,存有过错。因此,该中心小学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邓某甲的溺亡,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中心小学承担次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四、"未成年人校园侵权纠纷的处理如何应对校园侵权事件"
可以。因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没有其财产,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因未成年人侵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一般是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的。1、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未成年人应当列为被告。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指的是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的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任何一个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拥有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应优先由该财产支付。而要让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在诉讼过程及判决书中明确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2、监护人也应当成为被告。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其本人没有财产可供赔偿的,将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由监护人承担判决。如果不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将出现判决义务承担主体与履行判决义务主体不一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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