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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无户口的农村房子拆迁怎么办?
【问题解析】1.是按照房屋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将拆迁的平米数,用作依据,补偿现金也或者相应平米的还迁房。
一般商业开发用的都是这种方式。
2人口补偿,也就是是说实际的房屋面积不做计算,只计算在拆迁区域的户口人数,以这人数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还迁房屋面积计算。
一般的农改非,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拆迁用的是这种计算。
当然也有将这两种方式综合在一起计算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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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二、无证房屋拆迁的处理方法
【问题解析】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地拆迁的程序有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拆迁冻结。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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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三、"拆房子,如果房屋手续齐全,但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形下,没有土地证可能得不到完整的拆迁补偿。所以,如果没有土地证就需要村(居)委会的认定,或者到土地地籍部门补办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手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特殊情形的1、宅基地上的房子;宅基地是因村民建房自住而占有利用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像这种情况,既不违法也不违章。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拆迁时必须给予补偿。
2、历史久远的房屋;在农村还有很多这样的房子,建房子是经村委会批准的,但是没有宅基证,也没有房产证或土地证,只有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信。对于这种情况,因为房子本身是合法建筑,只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而没有取得宅基地证。如果被拆迁人长期在此居住,是可以得到合理补偿的。扩展资料没有土地证的风险
1、没有土地证就无法得知土地是否有抵押,给交易带来麻烦和风险。
2、没有土地证可能无法过户,只有双证在手,购房者才算拥有的完整的权利。
3、没有土地证可能得不到完整的拆迁补偿,因为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的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果你没有土地证,那么在拆迁过程中你就可能得不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参考资料--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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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四、没证的房子拆迁后如何处理?
【问题解析】
没证的房子拆了,一般不会进行补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的房屋。
小产权房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违法建筑。
政府将其进行拆除属于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对于房屋使用人无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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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五、无证幼儿园招生,如何处理?
1、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无证幼儿园给予撤销或取缔的行政处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3、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从行政法上看,这里所谓登记,其实是行政许可。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但是幼儿园无证办园取缔较为困难
1、 执法主体不明确。教育主管部门是取缔无证办园的执法主体,但教育行政执法的力度有限,不能够强制执法,往往只能通过省年检平台公示、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地方新闻媒体和教育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告知幼儿园存在非法办园的行为,劝诫家长不要选择无证办园的不合格幼儿园就读,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或消除无证办园行为。
2、 产生不稳定因素。教育主管部门对无证办园行为采取一刀切,强制停止办园,势必会造成很多幼儿无法就近入园、学前教育成本增加、生命安全系数降低以及幼儿园教职工失业、资源闲置浪费等一系列问题,引起社会不稳定。
六、小区拆迁委托律师的费用是什么?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证据
您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聘请律师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委托事项的概况及产生过程。
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争议。
与委托事项事实有关的证据和线索。
委托律师的主要要求。
承办律师提示需要您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同应当明确。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七、师帮忙如何通过分户办理合法手续?
看具体案情而定,可持相关手续询问律师 以上是针对你的问题做出的简单回复,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建议你能够电话联系本律师。
八、个人住宅出租办幼儿园属于经营性拆迁用房吗?
物权法的限定,需要一些人员的认可,有需要能够面谈
九、"宅基地互换后,一方未办证如何办证?"
宅基地实行政府审批制度,以后可以随时重新审批,目的之一就是调查处理处罚违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弟兄们之间可以出现纠纷,其他情况政府很难同时批准两家,即便批准两家,照样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纠纷,还是想想谁家取得过程是否合法,直接想想谁家涉及违法吧
十、如果您有户口但没有房子,如何获得搬迁安置?
你好,看当地拆迁政策确定
十一、"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如何协调?"
会受理的能解决房屋证,就肯定有国土使用证了!通常办土地使用证,建房,然后才能够办到房屋证。所以土地使用证是肯定有的。另一方的土地可能是集体土地证。就像我俩买开发商小区的房,只有房屋证。只是整个小区是一个土地证而已。归整个小区的集体所有。至于房屋证向法院申述,会判过户给你!过户税费问题买卖两方如果在合同中无限定,就按国家限定,买方出买房的税,卖方出卖房的税。
十二、"无居住证也能办理营业执照?"
不能够解决寓居证,必须要交验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有效时限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不能用户口本代替身份证解决寓居证。 《寓居证暂行条例》的限定 第九条申领寓居证,应当向寓居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寓居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手续。 寓居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手续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持续就读的手续等。 不到16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能够由其看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寓居证。看护人、近亲属代为解决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解决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资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手续出具人应当对本条限定的证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手续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增加的手续。 对符合寓居证解决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寓居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寓居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能够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限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出30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寓居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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