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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特别程序案件?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二、构成犯罪的要件有哪些,爆炸罪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行为人自动中止爆炸犯罪,炸药的破坏性没有行为人主观想象的那么大,炸药受潮失效,没有将爆炸物投掷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被拆除等,实际上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如果排除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无论哪种原因存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爆炸罪的构成要件中,核心在于认定爆炸行为,那么怎么认定爆炸罪中的爆炸行为具体来说
1、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2、爆炸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申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论处。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对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
2、为了更好地适用爆炸罪,认定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时,要注意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相区分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关于哪些属于爆炸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为大家解答到此,实践中认定爆炸罪不易,因为它很容易与其他罪名相混淆,诸如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等。所以被控爆炸罪,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帮忙,正确认定该罪,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机构的正常活动及信誉。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1、必须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2、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机构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此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已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破坏国家邮电事业的声誉,妨害邮电机构的正常话动,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刑事案件爆炸案件的立案的标准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14条
[2]《刑法》 第115条
五、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包括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六、关于过失爆炸案件的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爆炸,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的,才能立案。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应立案。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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