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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窜货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制裁
专业分析
因为损失数额很难计算。而你从心里也不愿意窜货而影响供货商的名声,而且大家毕竟也曾经合作过,没有必要搞得大家成仇人,凡事留一步,日后好相见。不如就把你手上的货由供货商收回,把你的货款还给你,经后有机会大家还可以合作的。我认为
二、"法律规制企业如何对待人才挖角和不正当竞争"
专业分析
一般来讲,跳槽之前的员工都有这样那样的微妙的异常表现,人才挖角是不正当竞争吗这个异常表现有时是变得更好,有的是变得更糟。这些异常现场出现及时发现,一般在苗头的阶段,如果希望挽留还是比较有效的。
三、法律中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四、完全竞争法律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完全竞争又称纯粹竞争,是一种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指那些不存在足以影响价格的企业或消费者的市场。是经济学中理想的市场竞争状态,也是几个典型的市场形式之一。不完全竞争市场,指这样一些市场因为至少有一个大到足以影响市场价格的买者(或卖者),并因此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或供给)曲线。包括各种不完全因素,诸如垄断竞争等。
五、法条竞合在法律体系中,法律条文之间是否能够相互抵触或兼容的判定方式。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上,占支配地位的观点将其分为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吸收关系。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法条竞合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还有择一关系这种形式。所谓择一关系,是指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的数个构成要件相互处于可以两立的关系时,只适用其中某一构成要件,排除其他构成要件的适用。不过,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择一关系所针对的情形,实际上只不过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并非各法条本身的竞合。
六、合同竞合合同行为中的竞合关系
法律分析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律师提示以上是“合同竞合中的竞合是哪些意思”问题的详细解答。问题没有解决,您可以点击咨询链接发布问题,选择一对一咨询服务,我们将安排专业律师为您定制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是哪些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虽然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即,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而并非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行纪人要对该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中介合同中,中介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该委托所对应的合同,是委托人与相对方签订的,即,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并非是中介人,中介人不参与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因此也就不承担该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委托人托付、所从事的是一项贸易活动,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则仅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并不会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
3、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虽然都规定了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或中介人支付报酬,但行纪合同中的支付报酬与中介合同中的支付报酬存在很大的不同。行纪合同中,只要行纪人是受委托人的托付与相对方订立了贸易合同,那么,无论行纪人是否全部实现了委托人的贸易目的,委托人都应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有基于其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了合同成立的,才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且该报酬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平均负担的,但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是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只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相关补充2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是哪些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如下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一方或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七、法条竞合犯哪些行为可以被视为法条竞争行为?
1.主张一个法律条文的为另一个法律条文的所包括,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的,才可构成法规竞合。具体地说,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时,只有其中法律条文的全部为另一法律条文的一部分时,才能视为法条竞合;如果一个法律条文之一部分为他一法律条文的一部分时,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犯。
2.认为当某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条文时,如果两个法律条文具有包容关系,构成法规竞合自不待言;如果两者之间是交叉关系,即一个法条的一部分为另一个法条的一部分,也构成法规竞合。
3.认为包容性的法条竞合是法条竞合最基本的、最普遍和公认的形式。至于将法条竞合的外延扩大,进而主张存在交叉性法规竞合,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4.还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竞合的刑事法律法条,是指以同一危害行为为其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之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刑事法律规范。所有竞合的刑事法律规范各自之间的横向关系,都是建立在为其所规范的危害行为的相同性的基础上的关系。法条竞合中不存在上述观点中所谓的独立竞合、包容竞合和偏一竞合,只有交叉关系的竞合,其竞合点就是同样的危害行为。
八、竞业合同什么是竞争性工作?
法律分析竞业协议,又称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竞业禁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时,也可在劳动关系结束时。竞业禁止是指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职工或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律师提示以上是“竞业合同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没找到您需要的答案,您可以点击咨询链接发布问题,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相关补充1合同的附件是什么?附件是附在合同后的文件,附件一般是一些不好在合同正文中说明的但是还是需要说清楚的东西,如买卖合同,如果购买的产品数量品种多或者是比较复杂的设备的,一般都不放在合同正文中,而是放在合同最后以附件的形式,附件要看合同具体,一般只有签署的合同原件生效了,附件才会生效,但二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作用同等。相关补充2背靠背合同是什么?“背靠背”合同指存在三方或多方、具有上下游合作关系的业务中,中间方的主体将其与上游主体合同中的义务(义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价款、提供货物、特定服务等),以相同的形式转移给下游的合作主体,以上游主体给付或履约作为向下游主体给付或履约的前提条件。“背靠背”合同在工程承包、系统集成、商品贸易等领域应用广泛。其设计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降低成本,对于中间方有积极意义。但大量司法案例显示,“背靠背”合同订立后,中间方并未能高枕无忧、如愿进行风险转移。“背靠背”的具体的模式设计、条款设定、履约行为等,都可能导致 “背靠背”合同未能实现设定目的,而且在个别案例中反而对于中间方形成了重大不利因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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