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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

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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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依据该规定并不能得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后,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该字号的使用行为不再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结论。当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抗辩其系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人民法院也应当首先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以上是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

二、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法的不同

你好,下面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是一种并列关系。他们认为两法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呈并列或同位关系。两法之间并无主从关系或一般与特殊关系之别 ,它们分别有独立的保护对象、规制方式、效力范围和保护重点 ,各自平行地对商标权益提供不同层面的保护。商标法侧重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保护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法益。

三、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一种欺诈和非法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声誉。

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环境,需要进行修改。

四、抢注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哪些情况下不得申请注册商标?

余杭法院在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判决书中对本案重要事实及法律适用做出如下认定

1. 被告注册的涉案商标是对原告享有在先著作权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袭。原告于2010-2011年间委托第三方公司设计包含涉案商标图形在内的“”和“”作品,作为涉案产品的装潢使用;原告对涉案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同时,原告涉案产品至少在2014年已经在国内进行广泛宣传和大量销售。被告李某在注册涉案商标前存在接触原告产品和作品的可能性,其也并未就涉案商标标识的来源进行举证或合理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注册的涉案商标构成对原告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袭,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案所享有的著作权。

2. 被告的商标注册、投诉行为均具有恶意。“付费撤诉” - 被告在商标核准注册后,从未以任何方式实际使用该商标;反而是在获得注册证书后就开始在淘宝平台上发起大量投诉。在发起投诉的同时,被告通过QQ、阿里旺旺等途径公然进行“付费撤诉”。可见,被告注册商标、进行投诉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相应利益而非真正维护其商标权。“恶意售卖”- 被告多次联系原告代理人要求原告以高价购买两枚涉案商标,并明确出价人民币70万。由此可见,被告注册商标的动机并非利用涉案商标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欲通过投诉、售卖等方式进行获利。“囤积商标”、“海量投诉”- 被告在几年时间内申请了上百件商标,涉及多个不同商品类别,采用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其中多个商标与其他品牌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图案相同或近似。同时,依照淘宝公司提供的,被告在淘宝知识产权平台共进行2605次投诉,共涉及8个商标,共投诉1810个商家。由此可见,被告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为正常经营活动,而是一种明显的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综合上述事实,被告的“商标恶意抢注”、“恶意投诉”、“恶意售卖”、“有偿撤诉”等行为并非是基于诚实劳动而获利,而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该种通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1. 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停止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70万元。由于被告在上诉期内并未进行有效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在本案中发现中,法律在保护一方抢注商标的情况,被抢注方也有法律条文进行保护。抢注商标的行为会给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侵权,若原法律规定不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无法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利,最终会使公民对法律存在不认同,无法完成执行难、诉讼难的任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五、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商标被侵犯,公司如何维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六、商标抢注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抢注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 、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等等。 知识产权法 实际上,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例如,现行的专利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三性”)、商标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识别性”)、版权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独创性”),是某种相对的“强保护”;但从范围上看,这些保护要件限制了客体的范围,决定了它们均属于某种“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某种弱保护;从范围上则属于“宽保护”。“强”与“弱”的对比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诉讼法中,在专利、商标、版权领域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一般讲拿出专利、商标注册证书,展示出作品上自己的署名就可以了。 而正当竞争者要证明自己确实享有某种不受对方不正当竞争干扰的权利,在举证时就远比单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人更困难。“窄”与“宽”的对比也是如此。例如,专利权人的受保护范围仅限于他们在“权利要求书”中以穷竭方式列举的技术特征,决不能向外多走一步;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没有这种自己写下的明文“权利要求书”的限制。在上文列举过的作品方面,主张“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人,也不受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限制。所以,正象有人说过的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担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会把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其实是误以为该三座冰山下的水就是全部海洋。 其实,简明地讲,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订有足够的条款(那怕这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小一部分)去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应当有什么其他,则是知识产权法不加过问,也不应过问的。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竞争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是有关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就会导致违法事情的出现,所以自己需要积极的进行问题的阐述,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中,需要自己合理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尽量减少程序上的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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