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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
你好,医疗纠纷怎么处理的方法是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跳过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二、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办,医疗事故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三、医疗纠纷向卫生局哪个部门投诉,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四、医疗过错纠纷怎样办理,医疗过错纠纷
医疗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并由此可以判定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而对于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结果则应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过错只有过失一种过错形式。如果医护人员是故意伤害患者致残或致死,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了。2.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过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运用何种尺度或方法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医疗纠纷中过错认定标准不同,将导致责任大小和责任范围的差异,标准过宽,则不能有效保护处于弱势的患者权益标准过严,则对医务人员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确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时须兼顾患者和医生双方的利益,将医疗行业高风险、专业性强的特点纳入考虑范畴。⑴注意义务的履行。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主要取决于医疗的主体医生、护士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这里的“注意义务”通常被理解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在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对“注意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医疗过错是比较容易的。如在诊断行为中未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以致病人发生过敏性休克,输血操作中未严格按照三查七对规范进行,导致病人因血型不匹配而发生溶血等。然而法律毕竟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抽象概括,不可能事无巨细,而在具体的医疗行为的操作中,不同治疗环节中的“注意义务”不尽相同,诊治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也导致了医方“注意义务”的复杂多变,在这些法律和规章无法做出明确规定的方面,医疗过错认定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和难点。⑵行业特点。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考虑医疗行为专业性、风险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从以下几方面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①一般性标准。疾病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在不同个体表现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体在不同时期也存在差异,因此,治疗效果应当是疾病本身发展、人体自身抵抗力与医疗行为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每位医护人员掌握的医学知识、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不尽相同,患者自身也存在着个体差异,据此,在认定医方是否善尽“注意义务”时,并不是以全国最高水平为标准,只要他运用所掌握的医学界已普遍实施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以及医院所提供的条件,尽最大努力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那么该医生就已经达到了医疗行为的一般标准。在实践中,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以卫生部、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学院校统编教材”中规定的诊疗标准、用药原则和中华医学会提出的且已被临床广泛运用的诊疗技术作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一般标准。②专门性标准。正所谓术业有专攻,随着医学的进步和医疗实践经验的积累,现代医疗技术分工正日趋高度专门化和细化。一般来说,某一领域的专门医生主要擅长他所在领域的医疗技术,而对专科领域之外的医疗技术则了解不深,因此,在认定医疗过错时必须考虑到医学的专门性特点,对同一领域内的专门医生设定相同的“注意义务”标准,而对于在特殊情形下进行治疗,且已履行过说明义务的领域外医生,则应适当降低“注意义务”标准。③地域性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间的医疗技术水平差异较大,接受外来先进技术的时间也有先后,因此,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医生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医生,大型综合医院的医生与乡村卫生所的医生,如果使用同一标准来衡量注意程度的话,无疑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同地域、不同水平的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也应体现适当的差别,这样才能保护落后地区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当地医疗技术的进步。④紧急性标准。医疗上的紧急情形主要有2种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做出十分全面的考虑与安排,通常发生于急症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做出决断,通常出现在患者染有重大疾病而在治疗手段的选择上存在相当大困难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过这种体验,即在紧急状态下人的注意力和判断力往往会降低,甚至因忙乱慌张而思维趋于停滞。考虑到医生在紧急状态下履行“注意义务”与在时间充裕的情形下履行“注意义务”存在程度差异,因此,对紧急状态下医疗行为注意的衡量标准应低于常规状态下医疗行为的一般标准。
五、发生医患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发生医患纠纷找医院的主管部门、卫生监督局或者是人民法院解决。也就是说,在遇到医患纠纷的时候,一般是有三种处理途径的,一种是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一种是向当地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还有一种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出现医疗纠纷怎么办才好,法律怎样规定
1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但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会千方百计推脱自己的责任,患者往往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患者决定采取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患者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因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尽管会保护其诉权,但如果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法院通常会认定协议有效而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2行政调解。协商解决尽管简便快捷,但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因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他同样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且一旦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行政调解仍有它的局限性。
3司法诉讼。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最大的好处是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只要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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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法律怎样规定
1、国家完善相关立法。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将会逐年增长,国家完善立法,统一赔偿标准势在必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项目与标准上均有所不同,而且重的过错行为获得的赔偿还不如轻的过错行为,这种不均衡就导致了实践中适用依据的分歧。
2、地方政府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就像建立交通事故速调中心一样,地方政府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可以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和医疗过失防范工作,从而可以专业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累,也让受害方尽早从阴霾中走出。这个平台可以设在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医患双方坐下来谈赔偿或补偿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非常行之有效的。
3、医院建立健全医疗过失行为的内部报告制度,积极组织自查自纠专项整治活动,让可能医疗过失行为的后果不致于过度放大。这就需要我们的院方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制定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医院管理者应顺应形势的需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最终树立起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同时,要加强告知义务的履行,降低可能的医疗风险。当然,如果发生了此类风险事件,也应当热情接待,妥善处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患者处于整个事件的中心,患者对投诉事件的处理要求,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医院态度的影响。如在纠纷的早期就以高压态度对待,往往会激化矛盾,迫使患者提起诉讼。因为客观上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医务人员应以尊重、理解、同情的心态与投诉者对话,多考虑如何去缓解、疏导投诉者的过激情绪,多倾听而不急于为自己辩解,控制事件的发展,化干戈为玉帛。
4、患者方应当寻求正当合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避免将恶性影响扩大。患方在争议中应当以合法为基础,合情合理地提出赔偿要求,而不应采取违法行为,比如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诊疗活动的;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干扰诊疗环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等。这些不理智的行为,干扰和破坏医疗公共秩序,是对其他病人医疗权利的侵权,也是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职业的侵权。正常的做法应该是,先封存病历,与院方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谈判,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八、医院纠纷怎么去投诉,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医院纠纷可以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可以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法律依据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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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第四条
九、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1.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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