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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专业分析
修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1.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5.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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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时间表反不正竞争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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