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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条
专业分析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引用法规
[1]《海关法》 第六十一条
[1]《海关法》 第六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六条具体是什么?
专业分析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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