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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开庭后,仲裁裁决还是不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下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
二、存在仲裁裁决不明的情况吗,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不存在仲裁裁决不明的情况,仲裁庭仲裁纠纷需要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之中会注明裁决的、裁决日期等的。且规定,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故此得出裁决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个事实再次申请仲裁、或者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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