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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伤残鉴定申报时效规定
一、"工伤伤残鉴定申报时机的法律规定" 工伤伤残鉴定的申报时限有以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引用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二、工伤伤残鉴定申报时效规定
一、"工伤伤残鉴定申报时机的法律规定及重要性" 工伤伤残鉴定的申报时限有以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引用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三、工伤伤残鉴定申报时效规定
一、"工伤伤残鉴定申报时机的法律规定" 工伤伤残鉴定的申报时限有以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引用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四、工伤伤残鉴定申报时效规定
一、"工伤伤残鉴定申报时机的法律规定及重要性" 工伤伤残鉴定的申报时限有以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引用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五、工伤伤残鉴定申报时效规定
一、"工伤伤残鉴定申报时机的法律规定" 工伤伤残鉴定的申报时限有以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引用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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