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目录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标准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标准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与实践操作"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自己所在的公司、企业的忠诚义务,应当代表其所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如果这些人员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业务,不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担任的重要职务,必然会损害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以下特征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另行设立公司、企业,或以亲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实际上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标准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与实践操作"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自己所在的公司、企业的忠诚义务,应当代表其所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如果这些人员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业务,不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担任的重要职务,必然会损害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以下特征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另行设立公司、企业,或以亲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实际上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标准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与实践操作"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自己所在的公司、企业的忠诚义务,应当代表其所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如果这些人员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业务,不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担任的重要职务,必然会损害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以下特征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另行设立公司、企业,或以亲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实际上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标准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与实践操作"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自己所在的公司、企业的忠诚义务,应当代表其所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如果这些人员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业务,不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担任的重要职务,必然会损害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以下特征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另行设立公司、企业,或以亲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实际上
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标准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与实践操作"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自己所在的公司、企业的忠诚义务,应当代表其所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如果这些人员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业务,不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担任的重要职务,必然会损害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以下特征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另行设立公司、企业,或以亲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实际上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标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