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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击报复证人罪如何认定与起诉标准
核心结论听律网结合常见法律咨询场景整理发现,打击报复证人犯罪判定与法律断定这类问题通常不能只看单一结论,往往要结合实际照顾情况、证据材料和具体争议点一起判断。下文主要从1、 我国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犯罪追诉标准是等几个常见情形展开,便于先快速看清处理思路。下文重点看这几类常见情形1. 我国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犯罪追诉标准是怎样规2. 怎样判断是不是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3. 应该怎么准确断定打击报复证人犯罪一、我国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犯罪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对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实施打击报复或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应
二、打击报复证人罪如何认定和起诉
核心结论听律网结合常见法律咨询场景整理发现,如何准确判断打击报复证人罪这类问题通常不能只看单一结论,往往要结合实际照顾情况、证据材料和具体争议点一起判断。下文主要从1、 到底应该要如何准确判定打击报复证人等几个常见情形展开,便于先快速看清处理思路。下文重点看这几类常见情形1. 到底应该要如何准确判定打击报复证人罪2. 到底应该要怎么准确断定打击报复证人罪一、到底应该要如何准确判定打击报复证人罪(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
三、打击报复证人罪认定标准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定和适用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具体犯罪,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二)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有三,其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三、客观方面不同。报复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打击报复则不是利用职权的行为。(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认定标准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定和适用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具体犯罪,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二)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有三,其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三、客观方面不同。报复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打击报复则不是利用职权的行为。(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认定标准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刑法典第308条未作明确限定。在刑法理论上,有论者主张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能是被作证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也可能是其家属或亲戚,以及其他人。”(注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3页。)也有论者认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多为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亲友,或者其他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注周振想著《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2页。 )这是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比较这两种看法,不难发现,二者存在的重大分歧在于第二种观点主张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必须是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而第一种观点并不主张给本罪主体作此限定。这就意味着,即使与诉讼案件处理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上述分歧,对证人实施了打击报复的同一行为人,站在不同的立场就会定性不同。例如,案件当事人的朋友出于与当事人的友情,对出具了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的证人实施打击报复,按照前述第二种观点该当事人的朋友由于与案件的处理没有必然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资格,故不构成该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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