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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
二、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
三、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
四、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
五、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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