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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的管辖,是指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被告住所地与被告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规定,被告住所在经常居住地区,并与其经常居住所在地不相一致的;或者其住所与经常居住地点不一致,其住处与其经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常常居住的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如果被告住址与经常住所在不同的地区,并且其经常居住地址与经常居所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那么被告住处所在地法院就应当受理被告的人身损害索赔。如果被告经常住所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则被告住之所在的法院有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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