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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处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量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量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怎么处罚量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罚量刑: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
四、什么标准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才立案
非法捕捞以下水产品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
五、什么标准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才立案
非法捕捞以下水产品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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