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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诉与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量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量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
三、什么标准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才立案
非法捕捞以下水产品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
四、什么标准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才立案
非法捕捞以下水产品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
五、什么标准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才立案
符合下列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才立案:1、非法捕捞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千元以上内陆水域产品的,或2千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海洋水域产品的;2、行为人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3、具备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等情节严重情形的。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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