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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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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9-06-19 实施时间:2019-06-19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已由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3月9日通过,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19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烟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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