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离婚案件《离婚证明书》出具工作的通知
川高法〔2021〕20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自2016年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三级法院积极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家事司法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彰显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关于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案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规定,现就全省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的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所有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凡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应一体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通常因户口迁移、财产处置、银行信贷、出国签证等个人事项办理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为充分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各级法院对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应一律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二、规范办理流程。各级法院应指定专门人员统一对《离婚证明书》进行登记管理和编号。判决或调解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承办法官需制作《离婚证明书》并申请专门管理人员对《离婚证明书》进行编号。经专门管理人员签发并编号后,承办法官出具《离婚证明书》并由各级法院按照本院法律文书送达管理程序要求进行送达,离婚证明书的签发联应存卷归档。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补办《离婚证明书》的,各级法院应指定部门或庭室负责接收当事人的申请,做好登记,并转交相关业务庭室办理后,通知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明书》。
三、加强沟通联络。各级法院应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进行沟通联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离婚证明书》发挥应有作用。
四、统一《离婚证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省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离婚证明书》的样式及规范(见附件),各级法院应严格按照统一后的样式出具《离婚证明书》。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民一庭反馈。
特此通知
附:《离婚证明书样式及规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1日
2021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