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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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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20-06-04 实施时间:2020-08-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管部门负责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第五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者工会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鼓励个人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交所在单位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回收。

  第六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的长效管理机制。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于每年12月中旬移送城管部门。同时,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回收的国旗数量、破损程度等情况。城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选定安全场所,集中放置,统一封存。

  鼓励和提倡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集中处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

  第八条 宣传、教育、文旅广体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新闻媒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九条 在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时,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

  第十条 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中的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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