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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的通知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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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9-08-29 实施时间:2019-08-29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的通知


  
茶政办发〔2019〕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是宪法确定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具有弘扬国家精神、凝聚国家力量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三法”)对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奏唱国歌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认真贯彻实施“三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三法”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实施“三法”工作,对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尊严和政治形象的高度,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三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按照“三法”有关规定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奏唱国歌。

  二、积极开展学习和宣传“三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集中组织学习“三法”,严格落实“三法”相关规定。要利用电子屏、宣传栏、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加大“三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法制意识,激发爱国主义精神。同时,对本单位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奏唱国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三、加强“三法”贯彻实施工作检查。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司法部门对全县各级各部门的“三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规定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奏唱国歌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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