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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旗的制作、升挂和使用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旗的制作、升挂和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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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5-06-27 实施时间:1995-06-27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旗的制作、升挂和使用的通知
(呼政办发[1995]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尤其是国家公务人员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并针对我市目前有些人非法批量仿制和销售插挂式室内国旗的现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旗的制作、使用和升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严禁一切有损国旗尊严和违法的行为。

二、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中央、自治区驻呼各部门的会议室及领导人办公室插挂国旗,必须插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呼和浩特市标牌制章厂生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制的标准国旗。

三、市人民政府将于7月上旬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检查。对违反国旗法有关规定,侮辱国旗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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