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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锐洲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民事诉讼,债权债务
结了婚夫妻之间的财产就都是共同财产吗?显然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那么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如下,有需要的可以收藏!(条文如果太繁琐直接往下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看起来好繁琐,怎么理解?分类记忆!简单有效!一、有约定的从约定!不论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举例:甲婚前有房屋一套,车子两辆,存款100万,后与乙结婚,乙有房屋一套,存款30万,双方约定甲方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的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OK,有约定从约定,就是这么任性!友情提示:白纸黑字写清楚吧,不然后面没证据还是算成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二、没有约定的,先按照婚前与婚后区分!举例:甲婚前有房屋一套,车子两辆,存款100万,后与乙结婚,乙有房屋一套,存款30万,没有约定的情况,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就是这些,与对方无关!友情提示:尽管如此,你也得举证证明啊!房子、车子看合同、看发票、看登记、看出资情况,存款银行流水记录!三、婚后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举例:甲乙婚后,甲不幸发生车祸致伤残十级,按照上海标准获赔15万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该笔基于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费用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另如工伤、第三方侵权致伤等情况也在此列!友情提示:收到多少钱,花了多少钱,收钱所依据的证据,留着吧,或许日后有用呢!(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举例:甲乙婚后,甲父亲立遗嘱/赠与协议,约定甲去世后/具体某日期前,由甲一方继承该遗产/赠与给甲一方的,则该款项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友情提示:没有约定清楚归一方的情况下,遗嘱/赠与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重点提个醒,通过法定继承所得依据条文规定,也属于共同财产哦!(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举例:甲乙婚后,双方购买了衣物、鞋帽、化妆品、书籍、首饰、家电家具,其中衣物、鞋帽、化妆品、书籍均属于个人财产,家电家具属于共同财产,首饰呢?看价值!一般情况下可以归为个人财产,但如果金额明显较大的,可能被归为共同财产!友情提示:某些人有时候会对配偶说,你吃的穿的都是我给买的,要离婚这些你都得还给我!不好意思,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友情提示:这一款规定,只是无法区分任何财产归属情况时的一种补充!别太当真,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最终会由法院结合物品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四、婚后不属于个人财产的,当然就是共同财产了!友情提示:对于婚后的个人财产,一般需要举证证明,不能证明的/不是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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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杨锐洲
【前言】许多人认为,婚前一方所购置的房产,因为另一方未出资便于婚后变更产权登记,于房地产权证上增加另一方姓名,日后发生离婚等纠纷时因对方并未出资,不应分割房产。从法律理论及实务中又是什么结果呢?【基本案情】原告(女方)与被告一(男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被告一于婚前2003年购置上海市闵行区房屋一套,原登记于被告一与其父母即本案被告二、被告三名下。后于2006年,原告已生育一子,因被告一婚前所购房产并无原告产权,故原告多次以离婚相要挟,要求“加名”。被告一家因顾虑家庭和睦,最终无奈妥协,故原被告四人共同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变更产权登记情况,变更后,原告及被告一各占该房屋产权1/6,被告二、被告三各占1/3。2015年,原告因个人其他原因向被告一提出“假离婚”,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共同生活至2019年。2019年年中,原告搬离该处房产,并于次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房产,由三被告给予原告折价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庭审双方观点】【原告】本案系争房屋登记于原被告四人名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折价款。【被告】本案实际应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而非简单的共有物纠纷。系争房屋是三被告出资购买,签订买卖合同及支付价款均在原告和被告一登记结婚之前,该房屋系被告一婚前财产。从房屋的出资贡献及后续还贷情况,原告对系争房屋没有贡献,三被告迫于无奈才在房产证上加上原告的名字。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观点】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现根据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被告一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二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三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现原告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具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根据房屋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依法确认系争房屋由三被告按份共有,各自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被告一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843,240.54元。【判决结果】一、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由被告XX、XX、XX各自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843,240.54元;三、原告于被告一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协助三被告办理上述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发生的税费各自按国家规定负担;四、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1,069.08元。【律师观点】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纵使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出资情况均无异议,法院通常只会询问被告一方:没出资你为什么加他/她名字?你加他/她名字干嘛?简单的一句提问,已完全显示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裁判倾向,笔者目前所遇到的此类纠纷,基本上法院都是以产权登记情况作为判决依据,而不会衡量双方出资情况、加名过程等等。进而,此类案件作为原告方的胜诉可能性极大。基于上述原因,建议读者朋友们引以为戒,虽然网上关于婚前房产、婚后房产、登记情况等文章层出不穷,但理论与实务还需稍作区分。在变更产权登记信息时,建议自己做好心理准备,虽然只是一个变更的程序,对方未出资,但一旦变更登记,后果极有可能诸如此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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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师本领
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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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师本领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该怎么来看待这样的问题呢?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如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同样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毕竟此时处分的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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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师本领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关于未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谁来承担的问题,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债主可以找另一方承担吗恋人之间同居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都是由一方承担,如果一方无力承担,另一方如果愿意为其承担,债主也是可以找其清偿的。不过如果对方不愿意承担同时又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话,那么作为债主此时就应该及时找相应的债务人清偿。但是如果当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债务,属于是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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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师本领

同居期间的财产该怎么分配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同居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财产应该如何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二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都当然的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事先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归个人所有;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在有声明归一方所有时,归继受取得人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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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师本领
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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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师本领
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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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师本领
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无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只要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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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师本领
确定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应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当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这些因素往往会涉及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和负担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经济能力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个因素,并非决定性条件,不能将哪一方能提供更为优厚的物质条件或者一方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二)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三)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形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四)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当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等因素,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者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者一致。(五)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 除上述常规因素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子女的年龄是参考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两周岁内,子女年幼有对母亲依赖的天性,但如母亲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情形的,也可以由父亲一方抚养子女。(二)对于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均有抚养意愿、抚养条件相近的,还需要考虑父母一方身体状况,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综合因素。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形下,父母离婚后也可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三)婚姻中的过错不是剥夺对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能一概剥夺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不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子女一律判归无过错方直接抚养,以此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其实是在漠视子女的利益。(四)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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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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