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调解书具体包括的如下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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