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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鉴定,伤残能否去劳动局做伤残鉴定?
您好,关于劳动局工伤伤残鉴定的问题,一般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关于工伤理赔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参考,这个参考的依据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有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1个月工资。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四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一个月。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
二、伤残等级鉴定
您好,关于“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你好,伤残鉴定等级划分如下4.1Ⅰ级伤残4.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植物状态;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
1.2头面部损伤致a) 双侧眼球缺失;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
1.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1.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
1.7肢体损伤致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
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
2 Ⅱ级伤残4.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 完全性失语;c) 双眼盲目5级;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
2.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 双眼盲目5级;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
2.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
2.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
2.
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2.
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
2.
7 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
2.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
3 Ⅲ级伤残4.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3.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 双眼盲目4级以上;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50%以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
3.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
3.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
3.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3.
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
3.
7 盆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
3.9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
3.
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
4 Ⅳ级伤残4.
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
4.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c) 双眼盲目3级以上;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50%以上;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
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4.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
4.
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4.
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
4.
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
4.
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
4.
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
4.
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
5 Ⅴ级伤残4.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 单瘫(肌力2级以下);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5.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
50%以上;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50%以上;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
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5.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 影响呼吸功能。
4.
5.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
5.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
5.7盆部损伤致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 膀胱切除;c. 尿道闭锁;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
5.
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
5.
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
90%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
5.
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
6 Ⅵ级伤残4.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d. 单瘫(肌力3级以下);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
6.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三、工伤认定与伤残等级鉴定之间有什么区别?
不可以,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其实是一回事,当事人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放弃了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四、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能否一样?
1、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主要的区别为确定的时间不同,劳动能力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应立刻进行,而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而伤残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目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而伤残鉴定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试行办法》的规定,伤残等级评定是由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按照劳动者伤残程度等级,结合劳动者平时工作、劳动能力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的。如果伤残鉴定不足,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认定,但不能申请晋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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